香港稅務

香港稅務

香港主要稅項分4大類

香港採用「地域來源原則」徵收稅款。 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或公司,無論是否在香港註冊成立,如其利潤源自香港,均須繳納稅款。

利得稅

利得稅是直接稅中的一種所得稅。 根據香港法例第 112 章《稅務條例》第 14 條,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人士,均須每年就其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(不包括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)繳納利得稅。

薪俸稅

薪俸稅是直接稅中的一種所得稅。 根據香港法例第 112 章《稅務條例》第 8(1) 條,凡任何人士因擔任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,或因任何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,如入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,均須每年就其入息繳納薪俸稅。 然而,納稅人可以申索「扣除」和「免稅額」,以減輕其薪俸稅負擔。

物業稅

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 5(1) 條,凡在香港出租土地及/或建築物以收取租金收入及/或其他費用的業主,均須繳納物業稅。 此稅項由業主按標準稅率,按有關物業的下一個應評稅價值,按評稅年度繳納。

印花稅(釐印費)

《印花稅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117 章)對若干類型的文件徵收印花稅。 一般而言,繳納印花稅可使某些指定文件獲得香港法院的承認和執行。 換言之,如您出售(或購買)住宅/樓宇/土地、出租(或租賃)住宅/樓宇/土地,或出售(或購買)上市或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,您便須繳納印花稅。

香港並沒有

銷售稅

增值稅

股息稅

資本稅

業務負責人及個人每年需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, 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報稅表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寄出, 而個人報稅表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寄出, 提交報稅表期限為發出日起計1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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